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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欲出售和运输前的生猪申报产地检疫被依法查处
案情简介:李某某从某县羊街市场购买生猪17头,在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运往广西,途经检查站被查获。某县农科局立案查处,经检测与查验,涉案生猪非洲猪瘟呈阴性,且不具备补检条件,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生猪货值金额33400.00元。当事人李某某被作出罚款人民币3324元,并没收违法经营、运输的17头生猪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在从事生活猪、牛、马等生畜及大宗鸡、鸭、鹅等家禽及其肉、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加工、贮藏活动前,请向购买地或出售地的动物检疫申报报点申报产地检疫,并获取《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