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8月20日,某商铺发生一起火灾,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扑救,拉起警戒线、张贴封条,公告群众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8月21日上午,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民警对火灾现场勘查时发现,现场警戒线、封条均已被人为破坏。经调查,刘某、曾某、吴某三人在火灾当晚擅自更换电线线路,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曾某、吴某行政拘留十日。
以案说法:破坏火灾现场是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曾某、吴某三人在火灾当晚擅自更换电线线路,故意破坏火灾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某、吴某被行政拘留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