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于2019年9月起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11月份开始,某公司无故拖欠张某工资,2020年12月,张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但公司置之不理。于是张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0元。县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公司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