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酒店经营者潘某某多次违反规定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作为酒店经营者,潘某某未按规定履行查验客户身份信息,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富宁县公安局决定对该酒店经营者潘某某的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作为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的陶某某,未认真履行实名制登记义务,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负有直接责任,处一千元罚款。
以案说法:酒店经营者应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本案中潘某某作为酒店经营者,应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亦应履行实名制登记义务,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