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高某某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擅自在某县建设洗矿项目并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州生态环境局对高某某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7800元。
以案说法:建设项目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批先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未依法进行审批,擅自将建设项目投产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