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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6时,某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接到线索,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上装有10头仔猪,该批仔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查证了当事人贺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依法对贺某某作出没收10头仔猪及罚款806元的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出售、运输动物产品,供屠宰、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不按规定进行动物检疫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