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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月利息5分、1角不等高利放贷。邝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分三次向黄某某借款共计315000元,因邝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黄某某将高额利息计入本金,通过高额利滚利虚增借款本金,迫使邝某某签下借款本金为107万元的借条和收到107万元现金的收据。黄某某依据该虚假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黄某某以月利息5分至1角放贷,属于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受法律保护,且黄某某还将高额利息利滚利计入本金,以虚增金额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损害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以及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案件重新审理,撤销了错误的判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原则在民法典中具体体现,多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司法领域尤其是民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突出。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你因虚假诉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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