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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财”莫急用 不当得利要返还
2025年1月,甲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因操作失误,错将公司员工刘某某的工资4万余元发放到同名同姓的刘某某(本案被告)的银行账户中。经查刘某某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显示该账户收到了甲公司转来的案涉款项,刘某某于四日后通过微信充值从该账户中提取了8000元和40000元。后经沟通,刘某某于2025年2月以现金方式退还甲公司40000元,剩余8365元未退还,甲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刘某某分两期退还甲公司工资8365元。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