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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张某某等农民工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投诉,反映称某省某州某县2023年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某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王某某,签订了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王某某招用工人施工并支付工资。某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在分包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协议向王某某支付了工程款,但王某某将领取的工程款用于其他投资,导致张某某等12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10.2124万元。某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认为已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人社部门应当责令王某某清偿农民工工资。
在开展行政协调处理工作中,某县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纠纷调处站作用,部门联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普法宣传,选取法院系统与人社部门发布的与本案类似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使施工总承包单位认识到了违法分包导致欠薪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在2025年2月27日,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所开设的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足额兑现支付。对于所支付的农民工资,某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将依法向王某某行使追偿权。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属于违法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与合法分包相比,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旦出现违法分包导致欠薪的,执法机关有权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欠薪,有利于打击违法分包行为,并快速有效解决欠薪问题。本案警示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在建工程项目“六制一金一表”工资支付保障法定制度,重视劳动用工管理,不要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组织实施,防止不必要的损失产生,防止因制度落实不力被实施行政处罚制裁,有效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