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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陈某认识了刘某,刘某当时就有了自己的房子和车子。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不久后,两人又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而刘某的那套房子便租了出去。后陈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而陈某认为其对刘某出租的房屋享有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拆迁后,房屋被置换,新房屋也属于刘某个人财产,刘某租房子获得的孳息(即房租)也应属刘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