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好处费”背后的“刑期账单”
2023年4月,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沈某建(16周岁,某校高一学生)让其在学校里面找一些不想读书、想到外面打工赚钱的学生到境外做网贷,事成后好处费平分。沈某建以出境务工为由联系到沈某、侬某某、王某某、王某册、王某胜等5名未成年人,在张某某等人的指挥下,沈某、侬某某、王某某乘坐汽车、高铁到西双版纳,在“蛇头”的带领下走山路非法从中国边境线出境到老挝。期间沈某建还用自己手机里面的P图软件将王某册、王某胜的临时身份证P为成年人,王某册、王某胜在张某某等人的指挥下从砚山县坐车到西双版纳,途径大理稽查点时被查获劝返回砚山。因在校期间不方便使用手机,沈某建将不想读书的学生微信推送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沈某建推荐的微信联系到陆某宏、陆某冲、沈某天、王某帅4名未成年人,张某某联系到高某(另案处理),叫高某带4人到西双版纳,准备让4人偷渡到境外,并承诺事成后给高某好处费。2023年5月15日,陆某宏4人在高某的带领下从砚山坐车到达昆明又转高铁到西双版纳,在购买去往磨憨口岸车票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沈某建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青春不是“中间商”!所谓“高薪介绍”多是违法陷阱——你以为的“帮忙”,实则是组织偷渡的犯罪;你想要的“快钱”,换来的是案底、学业中断和父母的眼泪。法律不会因“学生”身份网开一面,引诱他人犯罪同样要担刑事责任!青春不是赌注,莫为小利葬送前程。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