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日前,丘北县法院对一起因好意让人搭车所造成的伤害案件作出庭审调解。
3月29日,刘某与陈某相邀准备去城外某樱桃园采摘樱桃,陈某又邀约了她的好友杨某。三人共同乘坐刘某丈夫王某的车一同前往。在回城途中,王某的车与一辆三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杨某、三轮摩托车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作出了“驾驶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杨某不负责任”的责任认定。杨某受伤在丘北县医院住院1天后便转院至文山州医院住院16天,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出院后,曾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找到王某协商未果,便将王某及王某车辆所承保的丘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36.5万余元。
案经庭审,驾驶员王某认为他与伤者素不相识,杨某是妻子的朋友陈某相邀来一同乘车的,自己好意和免费让其搭车,杨某所造成的损伤与自己无关,要求赔偿更是无理,适当的帮助一点那也只能是出于人道主义。而杨某则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因为乘坐王某的车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王某应该对自己受伤后的医疗等费用进行赔偿。双方争执不休。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庭审法官注重法理相容,并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中“在好意同乘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责任”的规定,主持了调解。通过庭审法官不懈的努力,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由驾驶员王某赔偿杨某因乘车所造成的医疗等费用8.8万元,其他诉讼请求杨某自愿放弃”的调解协议。
(林家凤)
(编辑:郭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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