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俩搭档合伙开店因两张借条性质引发纷争,究竟是算合伙出资款还是借款,两人为此对簿公堂。
杨某与彭某是在丘北县商场上多年的好搭档。2012年4月10日,双方达成“杨某以店面出资,彭某出资4.7万元,共同合伙经营某电脑服务部”协议。同日,彭某因出资款来自其父,杨某即按彭某的要求写下欠条交给彭某,以便彭某对其父有所交代。彭某拿到欠条后,就于当天将4.7万元交给杨某。同年5月20日,杨某向彭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和金额,但杨某从借款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彭某持两张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其赔还借款16.7万元。
案经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4.7万元借条与双方所签订的“丘北某电脑服务部”协议所载出资金额一致,且借条日期与协议日期均为同一日,该款应属彭某个人合伙经营的出资款,应待合伙人结算时进行清算。彭某主张的12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法院在查明事实之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由杨某偿还彭某借款12万元”的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谭于杰)
(编辑:郭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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