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7月2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山首件涉黑案件当庭进行宣判,主犯陈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总和刑期五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期,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一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文山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陈加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云南省河口县桥头乡中越边境139界碑、143界碑附近非法开设走私通道,并以此称为“139码头”和“143码头”,收取走私老板从码头过货的“码头费”。为追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陈加伟在桥头街上租用一民房为据点,组织、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到码头上点货、在走私线路上放哨保货,逐渐形成以陈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田维洪、夏成刚、辛万峰、吕开波、普光清、王永发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定贵、王成雷、吴兵卫、邓开友、邓光才、李刚、罗飞、刘加强、李志明、邓元强、赵昌路为一般成员的架构明显、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保障走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该组织及部分成员先后实施了行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以及私设出入境通道、威胁政府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另査明,以被告人陈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部分组织成员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强迫交易等犯罪。被告人陈加伟还在中越边境私设“142”“156”“154”“147”“139”码头,长期用于走私生猪、玉米、白糖等违法事实,相关犯罪事实及违法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以陈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实施的犯罪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文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指使、安排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同时还对其直接实施和参与陈加宏、陈兴友共同实施的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加伟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田维洪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组织骨干成员,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系主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主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积极参加者;构成寻衅滋事罪,系主犯;构成聚众斗殴罪,系主犯;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陈加伟、田维洪等6名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加伟等人在纠结不明真相的群众闹访过程中实施了该行为,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以被告人陈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用于犯罪的车辆、刀具等,以及本案中涉及其他犯罪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文山中院根据本案6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公诉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经庭审质证的合法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资云波 侯佑琴 郭韦 刘梅 李霄文)
(编辑 骆丽)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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