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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温泉摔伤责任在谁? 法院:双方均有责

    发布时间:2020-03-10 11:02:27   阅读 12289  

    文网讯  2019年4月,李某带家人到文山市某温泉度假村(以下简称度假村)游玩,后李某在该度假村儿童洗浴池门口跌倒受伤,当即被度假村工作人员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并住院63天,花去医疗费54111.89元。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出了这样的事,你也许会疑惑:这事谁担责?

    来听听法院怎么说~

    因与度假村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李某起诉到文山市法院,要求度假村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9143.79元。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度假村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由度假村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道洗浴池地面光滑,应该小心谨慎防止滑倒,而没有注意,对自己所受的损害有重大过失,自行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文山市法院最终确认李某的合理损失为187965.79元,由度假村承担30%(56389.74元),余下的70%(131576.05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张娅萍)

    (编辑 刘梅)

    (排版 罗钢)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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