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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执行扣押车辆,文山市法院促进履行付款义务
2021-08-18 15:16 文山发布

文网讯  近日,文山市马塘镇某农资经营部与家住文山市秉烈乡的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市法院依法扣押李某名下登记车辆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依约履行到期支付款项后,案件终结执行。

1月4日,因拖欠赊购农药产品货款,某农资经营部以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文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名下登记的一车辆后,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案件未能实际执行完毕只能等待查实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执行。

7月22日,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徐某向市法院执行局反映李某与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一同在其家中的线索,为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得到有效控制,市法院执行局与派出法庭联动执行及时赶赴李某家中扣押了已依法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车辆。

车辆扣押后,李某与某农资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于2021年8月份支付一半案款,余款于9月30日前支付。因李某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种植耕作,需用车辆收割运输,才能将种植农产品出售后用于履行付款义务,某农资经营部同意在李某支付一半案款后将法院扣押车辆交付李某使用,以确保剩余货款得以履行。

8月11日,李某依约主动向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徐某交付约定一半案款,徐某收到欠款依约同意将车辆交付李某使用,案件得以有序推进。

法官寄语: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明确的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遵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若违反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对违约者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贺智伟)

(编辑:董飞 排版:尹颖 审核:侯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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