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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云南省检察院召开
“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助推全方位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
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其中
富宁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高贩卖毒品案”入选

案例详情↓
李某高贩卖毒品案
——攻破代购谎言,有力打击零星毒品犯罪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李某高在富宁县、广南县等地以每个毒品海洛因零包200元至16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杨某某、黄某某等8名吸毒人员。
李某高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系帮助吸毒人员无偿代购毒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某高常年吸食毒品,其微信账号中有大量疑似贩卖毒品零包的转账记录,可能存在向多人多次贩卖的情形,遂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梳理核查李某高微信转账记录,排除其与吸毒人员之间的转账系正常经济往来,同时根据其微信转账记录又补充了多名吸毒人员的证言,吸毒人员均证实无委托李某高托购毒品的意思表示。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高对于毒品来源、购毒价格以及长期多次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的动机等均无法作出合理说明,且购毒者无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在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李某高关于代购毒品的辩解不成立。2023年2月9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高涉嫌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7日,富宁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高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高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零星贩毒案件中,犯罪分子为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以代购且未获利为由抗辩。检察机关针对行为人辩解,按照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全面审查其所辩称的托购者、贩毒者身份、购毒目的、购毒价格及其实际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代购。本案中行为人收取毒资并提供毒品,但购毒者无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的,其代购辩解不成立,最终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成功办理,有力打击零星毒品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为我省打击零星毒品犯罪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6月25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保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和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杨宇龙、马勇兵贩卖毒品案”入选

案例详情↓
被告人李保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种植毒品原植物超过三千株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李保文在前往麻栗坡县途中,向一名持有罂粟的苗族男子索要了两颗罂粟果带回家中,并栽种在自家住房后面的地里。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李保文主动交代后将其种植的9145株罂粟原植物铲除。
审判情况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保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保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个人私自种植罂粟达到一定数量,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我国对涉及毒品原植物的犯罪,历来坚持源头治理,体现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行从严管控的鲜明态度。本案中,李保文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杨宇龙、马勇兵贩卖毒品案
——从严惩处零星贩毒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马勇兵帮助戴某等3人,4次向被告人杨宇龙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杨宇龙负责将毒品通过面包车运送给购毒人员,马勇兵收到毒资后扣除部分资金,再使用微信转给杨宇龙,杨宇龙共获利2290元,马勇兵共获利510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宇龙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勇兵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宇龙、马勇兵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是毒品从源头流入吸毒消费市场的必要环节,毒品从境外流入后,经过层层贩卖,最终流入吸毒人员手中。零星贩卖毒品虽然每次交易数量不大,交易对象又是吸毒人员,其危害性经常被人忽略。但作为毒品犯罪的消费端,零星贩毒行为比为获取少量报酬偶发的单纯运输毒品行为危害更大,应从严打击。本案是一起零星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两名被告人各负其责,一个负责购买毒品、联系吸毒人员,另一个将毒品化整为零分销售卖。
其犯罪行为助长了毒品的流通和蔓延,在毒品扩散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编辑:谢思思 排版:向传帅 责编: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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