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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聚餐本为乐事
奈何酒后“撒野”掀桌打人
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均败诉
这究竟为何?
来看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的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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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晚,小勇应堂兄弟小明的邀约到小明家吃烧烤。聚餐饮酒后,小勇与侄女小珍因劝酒发生口角,小勇突然掀翻烧烤桌、骂人,并导致桌子上的酒水、炭火等洒在小珍的身上,小珍的丈夫小强看见小勇掀桌子后,便冲向小勇制止其行为,在争执的过程中,小珍的妹夫小东上前使用啤酒瓶对小勇进行殴打,同时用脚踩小勇的背部,其他在场人上前劝架时,小强还用脚踹小勇,小珍的妹妹小芳在劝架过程中,被小勇用拳头打到头部太阳穴,当场晕倒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场秩序混乱、危害后果明显。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处置、固定证据、依法调查,认定小勇实施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小强、小东因殴打他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九日,并各罚款200元。
小勇不服该行政处罚,以自身没有殴打他人不构成违法、故意毁坏财物的处罚过重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小勇的诉讼请求。小勇仍不服,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小勇酒后情绪失控,掀翻烧烤桌损毁财物并危及公共安全,继而殴打他人致昏迷,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证据、伤情材料等予以证实,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综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过错程度作出处罚,量罚合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通过行政诉讼二审终审,既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也以明确裁判向社会传递法治导向:违法必担责、冲动必受罚。
任何在酒精驱使下伸向他人的拳头
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自身行为负责
是一个成年人的基本准则
请谨记
饮酒需节制,冲动是魔鬼
法律有牙齿,酒醒悔已迟

(来源: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娟 美编:张振飞 二审:关韦伟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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