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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大一新生必看!这份法律“避坑指南”!
2026-08-19 11:40 文山发布

亲爱的同学们:

恭喜你即将开启人生新篇章!当那份期盼已久的录取通知书穿越盛夏抵达你手中时,大学生活的序章便已悄然翻开。大学不仅是知识的殿堂,更是你从被保护的孩子走向成熟社会公民的预备场。你可能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但事实上,从收到通知书到正式开学的这段“空窗期”,恰恰是法律风险最容易乘虚而入的时候——高薪兼职可能暗藏帮信陷阱,一时冲动动手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酒后摸一把方向盘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网上随意挂人可能侵犯名誉权,帮同学签个字做担保可能背上巨额债务。

今天给大家整理一些大学生最高频、最容易忽视的法律红线,建议所有准大一新生收藏!

 

01
“兼职坑”:跑分、卖卡、代收转账、提供银行卡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很多暑期兼职群里的“日结300、代收资金、银行卡走流水、游戏代充刷币”,不是高薪兼职,而是刑事犯罪帮凶。

哪些行为绝对不能做:1.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2.帮陌生人代收转账、取现、刷流水、跑分;3.参与刷单垫付、资金中转、陌生账号代收款。

真实后果:触犯刑法底线,沦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面临刑事定罪与刑罚及行政惩戒与信用影响,这都是终身伴随的“硬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聚会坑”:打架、互殴、酒后闹事、寻衅滋事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毕业聚餐、同学聚会、宿舍矛盾,最容易因为口角冲动动手。很多人以为“只是推搡、轻微伤、年轻人打闹没事”,法律不分玩笑大小,只看后果轻重。

高危行为:帮朋友出头、聚众围堵、宿舍群殴;酒后摔砸物品、辱骂恐吓他人;校园围堵、堵门霸凌、长期言语欺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3
“网络言论坑”:网暴、造谣、P图丑化、“人肉开盒”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现在年轻人习惯在朋友圈、抖音、QQ空间随意吐槽、挂人、传八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可追责。

绝对禁止行为:偷拍同学视频、私照,发群、发社交平台;P丑图、恶意修图恶搞他人传播;人肉搜索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编造谣言抹黑同学、学校、地域群体;拉群集体辱骂、孤立、网暴他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4
“借贷坑”:校园贷、套路贷、帮人担保背债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一些新生虚荣心强、超前消费,极易掉入网贷陷阱,甚至好心帮同学担保,最后背上巨额债务。

高危行为:接触校园贷、分期贷、培训贷、私人高息借款;用自己身份证帮同学网贷、做担保人;私下借钱给别人赚高利息。

真实后果:逾期会被曝光、起诉、强制执行、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影响未来买房、贷款、就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以上是为大一新生最易“踩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提醒。无论是线上发言、人际交往还是经济往来,都要心存敬畏、守住边界,切勿因一时冲动、碍于情面或盲目攀比留下法律隐患。希望大家主动学法明规,时刻规范自身言行,懂得辨别各类“坑”,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安稳充实度过大学时光。

来源:广南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虹

美编:冯鹤

二审:郑泽娅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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