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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1·12”农民工堵路讨薪案11人获刑
2017-01-20 15:47 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近日,因杨某高、杨某娥、梁某俊3人向文山州中级法院撤回上诉,去年年初发生在文山城区的“1·12”农民工堵路讨薪妨害公务案判决生效,杨某高等11人被处刑罚。

去年1月12日下午,杨某高等30余名农民工因讨薪事宜,非法聚集在文山市城区开化中路金地相府至东风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游行,造成街道道路堵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罗某、协警何某及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处警过程中,遭到杨某高、杨某娥、梁某俊等11人的阻碍和暴力袭击,导致罗某、何某、李某受伤。文山市检察院以杨某高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文山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杨某高等人辩称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自身文化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才会和警察动手,愿意认罪并赔偿3名民警医疗费用,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高、杨某娥、梁某俊等11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局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游行过程中,致罗某、李某、何某3人受轻微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处杨某高等人一年零七个月至两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情节较轻的万某龙、周某武四人适用缓刑。同时判决11名被告人赔偿罗某、李某、何某经济损失共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高、杨某娥、梁某俊3人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又主动到州法院撤回上诉,至此文山市法院判决生效。

本案审理判决依法维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权益和执法尊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警示广大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法律措施,树立法制观念,主动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尹红艳 陈  宏)

(编辑 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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