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一、什么是健康扶贫?
针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让他们"少得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为他们与全省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健康扶贫的对象?
健康扶贫的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
三、健康扶贫对象享受哪些医疗服务优惠政策?
(一)参保政策。全省健康扶贫要求,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农村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10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也必须达到100%。
(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倾斜政策。
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住院: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全额纳入报销,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住院的,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原则上住院费用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三)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农村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率为100%。
(四)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农村人口全省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缴纳押金即可办理入院手续。
(五)一站式窗口。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绿色通道,方便建档立卡贫困农村人口就诊就医;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在建档立卡贫困农村人口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六)享受"三个一批"服务。
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将9类15种纳入大病集中救治;
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对医疗费用负担重、患有重病的因病致贫、返贫人口,通过倾斜医保政策,购买健康扶贫补充保险、民政救助、动员社会力量救治等措施,实行兜底保障。
四、医疗保险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一)就医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二)建档立卡贫困患者门诊待遇倾斜政策。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1、门诊一般诊查 (含门诊挂号、诊查、门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每人次6元。2、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每人次7元。3、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每人次9元。4、14种慢性病门诊: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冠心病、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2-3期、甲亢、甲减、癫痫、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5、12类特殊病门诊: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包括血透、腹透、CRRT 治疗);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其中精神分裂症及尿毒症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三)建档立卡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倾斜政策。1、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9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8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为4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65%。2、在省级和省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提高5个点支付达到65%,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0%。3、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未达到70%的,在正常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行"二次报销",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1、降低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由6000元降低到3000元。2、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分段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3000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达到30万元。
(五)重大疾病保障倾斜政策。继续落实好0-14周岁儿童先心病及儿童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唇腭裂、甲状腺功能亢进、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等22种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其中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0%。
(六)生育分娩医疗待遇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顺产在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500元;剖宫产在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0元,一级医疗机构1800元。危急产妇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不设起付线,按实际发生的80%报销。民政部门对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400元/人一次性生活救助,其费用由民政部门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支付。
(七)贫困人口基层就医优惠政策。基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免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40号)要求,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力度,加强考核监管,及时结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费用。
五、医疗救助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一)医疗救助。1、执行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2、执行的范围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3、评审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实行方式: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3个边境县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1、执行的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赔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在1-3万元(含1万元)的,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在3-6万元(含3万元)的,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累计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实行全额救助,但不能超过年度最高累计封顶线。2、执行的范围对象:文山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可以申请重特大医疗救助。3、评审程序:由救助对象自行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凭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医疗发票等有效票据,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报州民政部门审批,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拨付至县(市)民政部门,由县(市)民政部门兑现至救助对象。原则上救助对象个人的救助资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4、实行方式:按救助对象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凭社会保障卡享受"一站式"网络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或按季度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条件的,报州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州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州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拨付至县(市)民政部门,由县(市)民政部门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州卫计委)
(编辑:熊明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