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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严厉打击遏制传销行为
2017-09-13 09:02 文山新闻网

为传销提供条件最高罚50万元

 

文网讯   近日,文山市“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城市”宣传活动在七花广场举行,文山市打传办20个成员单位300余人参加。七都晚刊记者获悉,文山市严厉打击和遏制传销行为,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被处5万至50万元罚款。

 

 

近几年来,在文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严密监管和严厉打击下,传销行为在全市得到有效遏制,没有产生大的社会危害。但近期由于全国各地打击传销力度增大,有些传销组织流窜到文山市,他们通常是一人租房带着数人居住,以“直销”“连锁经营”“西部大开发”“气候宜人”“生意好做”等幌子欺骗熟人朋友来文,采取思想控制和人身控制等,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现在的传销不只是传统的‘拉人头’,还有一些如微信、网络等新型传销,相比传统传销,网络传销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更大。将通过进社区、进村寨、进企业、进工厂、进学校开展宣传,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传销,为创建无传销城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文山市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岳燚说。传销主要表现形式有“拉人头”式、骗取“入门费”式、“团队计酬”式、公司营销式及网络传销。其中,网络传销常以“资本运作”“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上培训”等面目出现;在互联网上发展人员,要求交纳费用或购买产品、积分、返利等,并要求拉人加入或发展下线,所发展人数越多,获得报酬越多。

为有效打击和遏制传销行为,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要求严防、严査传销行为,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市打传办提醒全体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各租房户认真核实入住对象,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决不能给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方便条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传销行为,为维护全市继续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尽到应尽义务。否则,执法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群众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提成,并许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要提高警惕。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时,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文山市公安局:110;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81315。

 


 

哪些行为属于传销?

传销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记者 董飞)

(编辑: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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