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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为改善县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环卫水平,推进马关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市民缴纳垃圾处理费。根据《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城区公共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马关县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县城区内自来水水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合并征收,由县收费单位环卫站委托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征收范围:
县城建成区垃圾清运服务覆盖区域,即文山方向到老者桥止,八寨方向至逢春大道,仁和方向至华力新村,都龙方向至文都二级路过境线,木都底方向到环城路止,麻栗坡方向到城子卡岔路口止。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马政办复〔2011〕87号)和《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马发改复〔2011〕11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征收方式:
(一)属县自来水厂供水服务范围内所有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厂代收,统一在自来水厂收费大厅缴纳;属自备水源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部门委托自备水源管理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商品流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饮食、娱乐业、商铺、宾馆、招待所、住院部、停车场、加工业等经营行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定后,经营单位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定后,各单位自行到自来水厂收费大厅缴纳;
(四)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五)租住户由所在社区代收;
(六)费用征收按收费标准、年度一次性收取。
征收管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严格按收费标准核定,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征收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截留、挪用、挤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县城区各单位、个人应自觉、及时、足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
(县政府办)
(编辑 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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