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文网讯 近日,砚山县人社局将砚山县某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录入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字交换协同平台,让联合惩戒公示信息全面曝光。
2016年10月17日,砚山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陈某投诉,称砚山县某公司无故拖欠其与段某等3人自2016年5月至10月在该公司做花窗工作被拖欠的工资。接到案件后,县人社局立即启动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指定案件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2人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砚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福,于2015年4月28日注册,主营木材加工及销售,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属实。县人社局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查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笔录询问,将公司登记信息资料、欠条、工资名册、用工登记、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固定,公司负责人施某福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年11月7日,县人社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人在签收文书后,未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2017年2月13日,县人社局再次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陈某等3人工资40688元,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应付工资总额50%计算,向陈某等3人加付赔偿金20344元,该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没有履行决定确定支付义务,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2017年10月12日,县人社局向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该公司仍然没有在催告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
2017年11月16日,县人社局向砚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经砚山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审议,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砚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该公司发出《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该公司支付陈某等3人劳动报酬40688元,并加付赔偿金20344元,该案件目前已进入司法强制阶段,等待施某福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通过此案例的曝光,目的是警醒一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领取,为广大务工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务工环境。
(伏光星)
(编辑:骆丽)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