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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出台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2017-12-09 11:45 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近日,马关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细则》要求,追责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除了对应负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究”,《细则》同时规定,对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内造成影响受到责任追究的,将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开;对在社会造成影响受到责任追究的,将在不违反党政机关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进行公开。追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要求,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纪依规办事,确保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对发现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戚晶晶)

(编辑:郭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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