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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被征地农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2017-12-28 09:02 文山新闻网

享受政府补助,补助年限15年

 

文网讯  最近,麻栗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功能已测试完毕,标志着该县实现被征地农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麻栗坡作为全省第一批16个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县之一,最近出台了《麻栗坡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被征地农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按照规定,该县对已年满60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将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年满60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终止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金本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一次性折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以上两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累计政府补贴额达不到本办法规定15年补助标准之和的,其差额一次性补足;已享受待遇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退还扣除政府补贴本息后的个人账户余额,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可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贴。未享受待遇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扣除政府补贴本息后划转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还给本人,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按规定缴费后,每年享受一次政府补贴;对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符合参保条件时,再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本息后,一次性退还参保人。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和政府补助手续;本办法实施之后的被征地农民,须在征地完成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须在年满16周岁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补助年限为15年。

据统计,麻栗坡县原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27人,其中25人到龄人员已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此次合并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101.91万元。

(特约记者沈启明)

(编辑:熊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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