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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文山市公布《文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列入《文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实施决策,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属于《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必须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须报市委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列入《文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属于《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09〕59号)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听证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应当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未列入本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文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本目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度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实行一事一档。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市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文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务网)
(编辑 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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