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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近日,马关县出台了《马关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是该县首个针对全县党委、政府综合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出台的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办法》,该县将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内容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将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场)和县级各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年度评价每年开展1次,重点评估各乡(镇、场)、县级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目标考核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主要考查各乡(镇、场)、县级各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评价工作由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按照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作为乡(镇、场)、县级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计入全县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年度评价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乡(镇、场)、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有关部门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场)、县级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乡(镇、场)、县级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杨凤金)
(编辑:程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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