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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发布通知要求做好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工作
2018-04-28 17:13 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农村低保对象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经文山州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坚持“按户施保”的基本要求,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低保;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要结合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于拥有私家轿车或营运汽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用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综合评估家庭收入情况,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审核,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必须100%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级民政部门人员参加评议。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要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授权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核。

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监管,对有亲属享受低保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实行双备案管理,特别是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上备一级管理,防止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在编在岗的民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区域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及备案。农村低保申请的审核结果及县级民政部门拟审批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农村低保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审批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定期开展复核工作,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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