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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市实际,文山市出台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办法》明确,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特许经营相关规定确定城区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营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输单位。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的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保持市容市貌,防止环境污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运输。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消纳场所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密闭运输,确保车辆整洁,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方可上路行驶。雨、雪、大风等灾害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运输。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应当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车速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按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规定的线路、时间、车速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有害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
(编辑 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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