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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8-05-08 16:17 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关于加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适当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结合文山州实际,文山州制定本出台《文山州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文山州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负责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参保、变更管理和缴费工作。参保范围为本州辖区内在职的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具体包括村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文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沿边境一线村武装干事等人员。工伤保险费以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待遇为基数,按二类行业费率缴纳,并按文山州费率浮动的有关政策,实行费率浮动。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待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乡(镇)人民政府按月缴纳所辖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县(市)财政预算安排,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受到事故伤害后,向所属的县(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县(市)人社局负责对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州人社局。州人社局负责审查、复核县(市)人社局受理、调查取证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经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参保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受到伤害经认定为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伤残的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在村委会(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落选或按有关程序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结。对于因工受伤尚在医疗期内未能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在村委会(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落选后,其工伤保险费应缴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伤残等级初次鉴定结论的次月。

(州人民政府)

(编辑 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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