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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让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过街鼠!通过悬赏让全民变成赏金猎人,共同狙击失信被执行人,让他们无处可藏!”6月8日,马关县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举行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救助保险、执行悬赏保险合作协议签订仪式。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查控手段的不断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由于财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部分被执行人刻意躲避执行、恶意隐匿财产,加上每年新收执行案又不断增加,大量执行案得不到有效执行。这些案件中,“人难找”、“物难寻”是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因素。为有效解决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推送相关悬赏公告手段有限、被执行人查找困难、遭受人身损害并取得胜诉判决但受害人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等问题,马关县人民法院在全州法院系统率先建立起这一框架机制,也是为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的又一创新举措。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诉讼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申请保全人无力提供担保的情况。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让保全申请人缴纳一定的保费后,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相应保单,即可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降低诉讼风险。若出现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诉讼保全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财保公司)按照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例:李某欠方某10万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方某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就可向法院申请保全李某的财产,同时方某需向法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但若方某无力提供足额担保的,就可向财保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后,由保险公司出具相应保单用于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即可保全李某的财产。若方某败诉或保全申请错误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则方某依法应向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代方某向李某进行赔偿。
执行救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受申请法院)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案件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无法足额获得被执行人损害赔偿,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执行救助申请,对于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人(财保公司)按照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负责支付相应的执行救助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案件。
例:张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重伤致残,通过依法审判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执行人(肇事者)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前法院已将部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采取投保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执行救助保险合同。张某可向法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经法院审核真实性并准许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直接向张某发放救助款。
执行悬赏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经法院同意,依照悬赏公告应由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承担的悬赏金给付责任,保险人(财保公司)按照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负责支付。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的公告发布费用也由保险人按约定承担。
例:钱某欠王某10万元,经法院依法审判并进入执行阶段后,钱某仍旧不还钱,经王某申请,法院发布悬赏令,向社会悬赏被执行人钱某下落及其财产信息。若悬赏金额为被执行标的额的5%(10万元的5%,即5000元),则王某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的10%(5000元的10%,即500元)购买一份执行悬赏保险。如果之后举报人举报的信息被法院查证确属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令中的悬赏金额5000元。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大力推动保险与执行工作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法院执行工作状况,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执行难解决途径的体现,也是我们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下步工作中,马关法院将在该机制的基础上,动用社会力量,畅通执行渠道,加大曝光力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极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可兑现的公平正义。
(杨凤金 陈思洁)
(编辑:郭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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