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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近日,文山“3.01”微型车载人坠天坑一案宣判,梁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左右,一辆驶往文山城方向的微型车在行至追栗街镇大兴寨村大落洞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车辆滚下陡坡后坠入一深不可测的无名深坑内,车辆在陡坡上翻滚时,驾驶员和坐在副驾驶座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而坐在后排的两人却随车辆一并坠入深坑,生死未卜。事故发生后,文山市公安、消防、交警、120急救等部门迅速组成救援组赶赴现场,被甩出车外的两名伤者第一时间被送往文山州人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为找到失踪人员,文山市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集结,“六盘水科学探险协会山地救援队”、“昆明蓝天救援队”两支专业救援队伍亦前往支援,经过五天四夜,5次下坑,日以继夜的救援,于3月4日17时40分,在深坑350米左右的位置发现了失事微型车及两名失踪人员,但遗憾的是,微型车已被摔成铁饼状,两名失踪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案件经侦查,驾驶员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18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3日以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3月1日,梁某驾驶云小型面包车(车内载梁某斌、李某和沈某)沿文山市境内红八线自南向北方向行驶,8时20分许行驶至文山市境内红八线K5+820m路段处时,梁某驾驶车辆在上坡转右弯过程中车辆向左驶离路面,车辆沿道路西侧的边坡向下翻滚过程中,梁某和沈某被甩出车外,梁某斌及李某随车坠入深洞,造成梁某、沈某受伤,梁某斌、李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斌、李某均系遭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斌、李某、沈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梁某斌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文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文山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珊红)
(编辑:郭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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