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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两人涉嫌销售假药被刑拘
2018-08-03 09:51 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近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涉嫌销售假药案,查扣假药90瓶,目前,该案己移送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钟某某、李某某己被刑拘。

6月1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钟某某、李某某经营的门诊部药柜上摆放有90瓶“关节康胶囊GUANJIEKANG”,瓶身标签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5021309,地址:内蒙古通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6号。根据内装说明书标注,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5021308,地址:内蒙古通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瓶身标签标注和瓶内说明书标注的药品批准文号明显不同,为查实药品真伪,执法人员对90瓶“关节康胶囊GUANJIEKANG”进行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钟某某为门诊部负责人,聘请李某某为门诊部医生从事营利性诊疗服务活动。2017年9月底,当事人钟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银行打款的方式从一名赵姓女子(具体姓名、住址不详,己无法联系)处购进1件(100瓶/件)“关节康胶囊GUANJIEKANG”摆放在门诊部药柜上销售。钟某某购进药品渠道来源不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销售药品时,也未建立销售台账。通过查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证实该“关节康胶囊”药品包装标识批准文号与总局数据库中“国药准字:H15021309”、“国药准字:H15021308”的药品名称、成分等内容均不一致,经送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认定,判定上述“关节康胶囊(GUANJIEKANG)”为假药。

“治病救人”是医者的天职,使用合格安全药品才会对患者发挥药效作用,钟某某、李某某从事医务工作,却无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国家法律,其行为己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涉嫌销售假药罪。目前,案件己移送县公安局,当事人己被刑拘。

(胡绍能 王丕珠)

(编辑:郭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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