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文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文山市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清理。
清理范围包括文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处置方式: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须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利用相关说明材料。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或在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及相关规划报建批准手续。对拒不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对故意阻碍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时间自8月24日起至9月30日止。凡符合本通告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主动向文山市闲置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土地权属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土地清理调查。联系人:李建惠,联系方式:13887600663,
(市政府办)
(编辑:郭韦)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