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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日前,砚山县公布《砚山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砚山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的和运行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对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材料以及申报、认定流程都进行了明确。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对申报企业应具备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申报企业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申报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责率低于70%;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销率90%以上;申报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等合作方式,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实现收入;企业生产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或GAP、GMP、GSP认证;企业质量管理通过ISO族系认证;企业商标获驰名商标认定;企业产品获云南名牌农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认定;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的信贷政策,银行信用良好;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无欠税;遵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费。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次审核,报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准同意并行文。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和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胡衡)
(编辑:郭韦)
(审核: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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