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9〕114号)要求,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文山市制定《文山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保障范围
(一)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等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不含在校生),而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民、在校学生,纳入被征地农民备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二)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1.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安置军人)和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4.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5.户籍已迁出文山市行政区域的。
6.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
7.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
补助标准
(一)基本要求。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本方案实施之前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和补助手续;本方案实施之后的被征地农民,须在征地手续完成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须在年满16周岁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助。
(二)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8〕117号)要求参保,以及并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照《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8〕117号)参保,但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
(2)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
2.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实施以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情况办理
1.已年满60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未年满60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本方案实施当年起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3.已享受待遇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贴。
(四)补助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直接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在领取待遇当年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以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参保人凭当年年度缴费单据及相关材料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缴费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在领取待遇当年一次性补足。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退出。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等不符合纳入补助情形的,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本息后,一次性退还参保人;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府补助。
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9年8月底前)。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利用各类媒体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全面启动参保登记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一是全面核实部门数据,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人员信息、历年征地数据、耕地承包数据和参保数据;二是开展入户调查和被征地信息公示;三是开展领取养老保险补助公示;四是兑现历年符合人员的相关补助待遇,2020年8月后转入常规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9月以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进一步探索适应群众需要的基层服务新手段、新方式;进一步总结身份认定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持续做好新增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补助兑现工作。
本方案由文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的政策,将按新政策作相应调整。同时,《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9〕58号)停止执行。
(来源:文山市政务网)
责编:骆丽
审核:资云波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