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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蒜头果资源,实现富宁蒜头果“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目标,8月5日,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加强野生蒜头果资源保护管理。
蒜头果是我国特有的孑遗植物,全球仅分布于广西西南部及云南东部的富宁和广南,因极其珍稀和濒危,1991年被收入《中国植物红皮书》,1999年被国家列为二级保护植物,同时被保护国际组织(CI)定为极濒危保护植物,2010年被国家列为云南省极小种群物种,2012年被云南省定为重点保护对象。蒜头果不但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因种子富含神经酸和麝香酮,同时还具有极高的医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但由于生存环境恶化、无序开发利用等原因,目前我国野生蒜头果资源急剧减少,从2008年至今,仅云南的资源量就下降了近20%,富宁是全国蒜头果资源重点分布区域,由于不断遭到破坏,目前全县也仅有2万多株,所以,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通告指出,蒜头果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蒜头果资源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严禁非法运输、邮寄野生蒜头果资源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采集、运输、邮寄野生蒜头果资源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采集、收藏处理、运输野生蒜头果资源及其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
全县的野生蒜头果资源必须凭证采集,价格由市场决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蒜头果资源的,由林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林草部门收缴采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蒜头果的科学研究、引种驯化、人工培育种植和合理开发利用。
非法出口野生蒜头果资源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农科、交通、教体、外事、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野生蒜头果资源的保护、监管和执法。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6130969
(富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 侯佑琴)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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