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近日,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文山市共享电踏车试点运营实施方案》,共享电踏车要来了!快看看有哪些内容。
目标任务
按照2020年底前实现正式投入试运营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和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压实责任。

(一)制定试点运营实施方案(2020年9月底前)。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文山市共享电踏车试点运营实施方案》,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定共享电踏车运营企业(2020年11月底前)。文山市共享电踏车特许经营权授权市交通服务公司组织实施,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进共享电踏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中标企业向市公安局、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与街道签订车辆停放秩序监管协议。
(三)建立运营管理平台(2020年11月底前)。由市城市交通服务公司负责,依托现有国资车位管理平台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平台建设共享电踏车运营管理平台,并由中标企业参与,根据城市规划和共享电踏车停放规范要求,对具备停车需求且符合停放条件的区域及道路,科学确定停放点,编制规划方案,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
(四)落实停放区域(2020年12月底前)。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编制共享电踏车停放点规划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报审,由市城市交通服务公司会同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五)车辆投入运营(2020年12月底前)。由市城市交通服务公司负责,将共享电踏车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监管,中标企业按照约定条件投入符合规定的车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成立文山市共享电踏车试点运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工信商务局、教育体育、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乡综合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以及开化街道办事处、卧龙街道办办事处、新平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定期就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和会商会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共享电踏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共享电踏车管理工作。
其中

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共享电踏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市城市交通服务公司建设完善智慧管理平台,建立职能部门间相关联运管理、信息通报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共享电踏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共享电踏车登记上牌,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共享电踏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中小学校12周岁以下学生禁止使用共享电踏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规范运营管理

(一)坚持公平竞争。文山市共享电踏车不实行独家经营,通过优选(比选)方式,公开向社会引进共享电踏车运营企业,原则上运营企业控制在3家(含)以内,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二)科学控制投放总量。共享电踏车试点运营范围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布点、逐步投放的原则,参照同等体量的城市并结合文山市实际,总量控制在1万辆以内。试点期间,城区共享电踏车投放不得超过6000辆,今后视情况逐步投放到位。
(三)合理设置停车区域。对城区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共享电踏车停车点位。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禁止在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电踏车停放的人行道,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场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10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不适宜停放区域停放。
(四)严把企业准入关。运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优先选择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采用“电子围栏”技术的企业。经公开确定的运营企业应在文山市设立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包括办公场所、车辆库房、维修点等,并向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登记备案。
(五)严格产品质量。共享电踏车是指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移动互联网和分时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投放的电踏车必须是新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应提供合格证明,并向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六)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企业必须承担共享电踏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属地监管部门签订停车秩序管理责任书(协议书)。必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信用体系等,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接入本地智慧管理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七)倡导文明骑行。市民在使用共享电踏车时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踏车。要加强宣传,督促运营企业加快用户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和安全骑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不得私自占有、公物私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破坏或偷盗共享电踏车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山市政务网)
(编辑:郭韦 排版:张振飞 审核:梁丹)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