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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21日上午,州司法局、州人民检察院在文山市天怡酒店举行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颁证宣誓仪式暨初任培训班,标志着49名州级人民监督员正式走上监督岗位,成为促进法治文山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经过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和公示等程序,完成了49名州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本次人民监督员,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专家学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也有法律服务行业的代表,是全州各行业的优秀工作人才。
据了解,为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我州于2004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我州办理“三类案件”中拟不起诉案件2件2人,不服逮捕1件1人,办理“五种情形”监督2件2人。2011年至2016年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类案件或事项”121件128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94件101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监督12件12人;拟撤销案件15件15人。经人民监督员监督,不同意作拟不起诉案件11件12人;经检委会讨论,除1件1人维持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决定外,其他10件11人,均同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决定向法院起诉。
(记者 董飞)
(编辑: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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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11种监督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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