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砚山县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文网讯 砚山县制定出台责任追究办法,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明确适用范围,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县属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以及相关内设机构有关人员发生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明确追责情形,有贯彻决策部署不力、决策与法律法规违背等8个方面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协调查处不力等5个方面的情形对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内设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追责。明确追责方式,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利用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明确结果选用,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刘丹 张建奎)
(编辑:郭韦)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