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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淘汰城市建成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017-08-08 10:29 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近日,文山市发布通告,决定从7月21日起淘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1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淘汰范围为:《文山市2016年城市建成区范围图》红线区域内1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时限为: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具体要求是:对锅炉进行拆除或改为用电或天然气。城市建成区内的服务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燃煤的餐饮炉灶、茶水炉、热水炉等供热设施的,限今年10月31日前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将全部依法予以取缔。

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燃煤锅炉,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禁止使用高硫分、高灰分原煤等高污染燃料;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要进行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外排污染物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不超过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40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不超过0.05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小于或等于1毫克/立方米)。

对符合文山市供热规划和经批准暂时保留的燃煤锅炉,锅炉外排污染物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使用燃煤锅炉、逾期未拆除或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由市工信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查封和拆除;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城市建成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2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文宣)

(编辑: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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