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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讯 近日,马关县研究制定出台了方案,对全县村(社区、生产队)干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财政补助。
根据方案,在任村的(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文书、武装干事、综治专干、社区民事代办员,享受副职待遇的各专管员,健康农场七个生产队支部书记、副书记、队长、副队长、会计、监督委员会主任均获得补助。其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定额补助,每年为村(社区、生产队)干部购买6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各乡(镇、场)每年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数及补助金额造册,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补助金划拔到各乡(镇、场),由各乡(镇、场)做好补助金兑现工作;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补助金划拨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做好购买工作。
参保方式及待遇享受,将根据方案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为2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任何一档进行缴费(2017年缴费标准:一档12712.8元、二档7627.2元、三档5085.6元,缴费金额随每年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而增长),由个人凭缴费凭证到所属乡(镇)财政所报销3000元定额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各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名册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并指定专人统一按最高档次2000元(如今后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的标准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各乡(镇)财政所根据参保凭证兑现县财政补助3000元的剩余部分1000元给村(社区、生产队)干部,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上述办理程序办理。不在参保条件(男、女60周岁)范围但仍然在村(社区、生产队)工作的干部,由各乡(镇)按每年每人3000元的补助标准进行兑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生产队)干部,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条件时,从登记退休的次月起,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相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死亡的,由亲属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退还个人帐户金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或从村(社区、生产队)落选后无能力缴费而断保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本人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计算待遇。
意外伤害保险将继续执行《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全县在职村(社区)干部购买“福利保障”保险>的通知》(马办发〔2015〕42号),每年由县民政局为村(社区、生产队)干部购买6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杨凤金)
(编辑:程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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