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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出台《办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2018-11-22 11:03 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日前,砚山县出台《砚山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用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充分发挥问题线索“主渠道”、反腐民意“晴雨表”和领导决策“情报部”作用。

《办法》从党员违反党的六大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等方面受理信访举报作出了规定。同时,《办法》要求,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应当立即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阅知,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办法》还强调,对纪检干部私自留存、藏匿、复制、销毁信访举报件以及向被举报人透露信访举报内容等违纪行为,信访举报件承办人员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信谋私等违纪行为以及不履职和不正确履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故意捏造他人违纪事实进行虚假举报,意在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经县纪委调查核实、批准,认定为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行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特约记者 李兴伟 王凡)

(编辑 李正红)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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