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意见征求稿)第十八条列出8种禁止影响公共安全行为,您怎么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高空抛物);
(二)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三)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四)擅自设置地桩、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妨碍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五)损毁、移动、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六)占用、堵塞、封闭居民小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出入通道;
(七)占用、埋压、遮挡、圈占、挪用公共消防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公共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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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是人大代表”微信公众号)
(编辑:唐雪娇 排版:张振飞 审核:李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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