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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上门“面对面”沟通
发布时间:2025-08-06 16:04:08
张某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7年2月育下一子,后双方因观念不和、争吵严重等诸多原因认为已经不能共同生活,张某某便外出打工。2023年9月张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李某了解具体情况,但联系不上。经过多方查询,从被告李某的哥哥处了解到,李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现瘫痪在床。鉴于李某精神正常、意识清楚,但是无法行走,而原告张某某远在浙江打工,不能出庭处理案子,承办法官便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送法上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纷处理。
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以“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为出发点类型化分析影响抚养权的重要因素,为未成年人选择当前最优成长环境,在审判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孩子已经满2周岁不满8周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进行纠纷处理,最大限度保护了夫妻双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