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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未获支持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5-08-06 16:06:24
2024年7月通过群众反映,陆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扬言报复。经了解,陆某某与农某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只有购房合同、无房产证)及土地共建两所幼儿园(无房产证),幼儿园法人为农某某。双方于2023年12月通过诉讼离婚,因房子只有购房合同、无房产证,判决由双方共同维护,两所幼儿园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未对两所幼儿园归属权作判决,产生财产纠纷。2024年6月陆某某要求农某某支付占用共同建盖房屋经营两所幼儿园2024年至2028年的一半收益作为补偿款而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因两所幼儿园经营收入都是农某某在支配使用,引起陆某某不满,扬言报复。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房子和幼儿园均无房产证,根据规定,因物权归属尚未明确,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未对房屋和幼儿园所有权进行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陆某某与农某某离婚时,因房屋只有购房合同、无房产证,法院依据该条规定判决双方共同维护,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处理;《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陆某某与农某某对幼儿园和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根据该条规定,尚不具备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这也影响了陆某某要求分割幼儿园经营收益的请求。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暂不能对双方的不动产进行判决,且男方诉讼不成已做出不理性行为并扬言报复,案件陷入僵化,经多部门协商并通过寻找调和点。后经妇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教体局、司法局等多部门组织双方进行2次调解后,农某某同意将一所幼儿园给陆某某,并补偿陆某某180万后房子归农某某所有,双方诉求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送法院进行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