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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25-08-06 16:16:08
林某(女)与王某(男)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7月共同生育王小某,现年20周岁。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一套(房屋价值59万元)、小轿车一辆,摩托车一辆,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婚后王某存在对林某实施殴打的家庭暴力行为,林某认为与王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对林某家暴的情形,虽然王某辩称只是推搡了林某和扇了林某两巴掌,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但林某提交了林某与王某的儿子王小某的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公安局110接处综合单》《公安局行政立案决定书》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林某与王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和摩托车归林某所有,房产归王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王某于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林某房屋分割补偿款30万元及存款分割款2.4万元。
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而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家庭和谐与成员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本案中,尽管王某辩解家暴行为轻微,但林某提供的儿子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法院据此认定家暴事实并判决准予离婚。
遭遇家暴应及时报警、就医,留存证据,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