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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违法农资,罚!

发布时间:2023-06-28 09:49:51  

案情简介: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玉米种子“五谷8568”,该种子审定种植区域为“适宜湖北省低山及二高山地区作春玉米种植”。同时,当事人还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百草枯”。农业农村局随即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法律规定,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玉米种子“五谷8568”18袋,没收“百草枯”11瓶、“2甲·敌草快”18瓶,没收违法所得9670元,共计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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