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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必将受到严惩
发布时间:2023-06-28 10:17:31
案情简介: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三期项目拖欠李某某等1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57.314万元。经人社局立案调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某公司给予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拖欠工人工资事实,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以案释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损害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须依法依规严惩不贷。